《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