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