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