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