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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