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