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