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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