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