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