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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