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