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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