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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