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法律 发布:2018-10-26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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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