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