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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