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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