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