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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