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