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