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