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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