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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