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