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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