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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