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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