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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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五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三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四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七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八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九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一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四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九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