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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