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