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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