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