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