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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