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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