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