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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