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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