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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