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