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