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九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