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