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