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