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