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