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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