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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