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