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