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